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http://fzyj.liuzhou.gov.cn/)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
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本单位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fzyj.liuzhou.gov.cn/。当面受理点见本指南的联系方式。
本单位还将采用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受理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若遇《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单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联系方式
(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办公地址:柳州市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八楼
邮政编码:545006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2-2825082
传真:0772-2821693
电子信箱:lzfzyj@126.com
(二)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机构: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办公地址:柳州市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八楼
邮政编码:545006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2-2825082
传真:0772-2821693
电子信箱:lzfzyj@126.com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单位或者上级政府单位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