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单位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对涉嫌传播和散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及时报司法机关。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中心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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