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参事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柳州市人民政府参事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7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柳州市2018年1月印发了《柳州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柳政规〔2018〕4号)。《选聘办法》仅对参事聘任工作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已不能满足参事工作发展需要,需要修改完善。
二、起草依据
起草《柳州市人民政府参事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柳政规〔2018〕4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说明
《柳州市人民政府参事管理暂行办法》分引言和9条。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参事的工作职责。本条主要依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并参照自治区和有关城市规定,明确了我市市政府参事的五大职责: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关于市政府参事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参事有效履行职责,本条明确了市政府参事享有“可以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应邀列席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等权利。同时明确了“履行参事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等义务。
(三)关于市政府参事选聘对象和条件。本条主要依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并参照自治区和有关城市做法,明确了市政府参事的选聘范围,即主要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遴选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和社会上有名望人士担任。同时明确了市政府参事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柳州市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的撰写”等。为适应地方参事工作实际需要,对于市政府参事的聘任年龄,本条明确了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四)关于市政府参事的选聘程序。本条主要依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参照自治区和有关城市的规定,结合干部管理等要求,对推荐、考察、拟聘等程序加以具体化。
(五)关于市政府参事的聘任与任期。本条主要依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并参照自治区和有关城市的规定加以具体化。
(六)关于市政府参事的离任。本条主要依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并参照自治区和有关城市的规定加以具体化。
(七)关于市政府参事职责履行保障。本条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对参事工作的责任作了规定。市政府参事实行参事所在单位和市政府参事室双重管理,以参事所在单位管理为主,市政府参事室负责参事在其履行参事职责时的日常管理。同时,明确市政府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事参政咨询活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八)关于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为充分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职能作用,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参事室,负责对市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组织市政府参事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参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服务,组织参事的聘任、续聘、解聘和辞聘等职责。同时成立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
(九)关于本办法的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5日印发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柳政规〔2018〕4号)同时废止。